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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梅爾文威格(Melvin Weigel)
在心目許多情況中,我們已經看到家庭問題的產生,大部分國家允許永久居民帶入其配偶或子女。
大多數的國家不允許以移民為目的而結婚的人士進入本國,然而,當事人有權上訴。在英國,對印度次大陸移民進行的“主要動機”檢查引起了很大的法學爭議。在那裡安排好的婚姻是很正常的,離婚後獲得永久居住權的問題也有不同的處理方法。但只有在聽證會後才可能實施驅逐。在加拿大和英國,關鍵在於開始時是否有欺詐行為,而並非婚姻是否破裂,即使外國配偶是通過有條件的簽證進入加拿大,並且隨後並未結婚,IRB也將調查整個事件。ACA的第25(7)條似乎不準許在申請期間對保證人的配偶進行聽訟,對外國人配偶的申請在30(2)(e)條款下撤消的情況下如何進行聽訟的規定也不明確。第30(2)(e)(ii)不允許對配偶“拒絕繼續一個正常的婚姻關係...”的拒簽進行任何辯護。
最近頒布的一條關於父母親一方或雙方都是外國人的孩子的權利,不久肯定也會出現在南非。到目前為止,加拿大法庭對此採取了父母將被驅逐的強硬路線。然而,最近澳大利亞有這樣一個判決,按照尖利同意的聯合國關於兒童權利的公約,盡管這項公約還沒被納入該國的法律,移民和種族事務局局長希望官員能考慮面臨遞解離境的孩子的幸福和因此可能千萬的家庭的分裂。
另一起為使一個國家的關於移居者所承擔國際義務納入該國法律而鬥爭的事件是1994年的Eroglu v. Land Baden -
Wurttemberg案例。德國政府拒絕運用運用相關條款給予在德土耳其工人子女繼續工作和居住許可,盡管他們剛從德國的大學畢業,而歐洲審判法庭否決了德政府的這一論點。德國政府認為土耳其聯合會的指示還未在本國立法。對這點,歐洲法庭是這樣回答的︰以國 家法律落實措施只能被看作是對成員國義務的闡明,即試圖強調真誠地履行條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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