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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代理和顧問

作者:梅爾文威格(Melvin Weigel)

 

南非法令在56(1)(1)條款中規定代理人必須註冊。1996年6月28日制定的規定中第18條對此作了詳細說明。規定要求除律師以外任何以代理為職業的人必須遵循登記程序。屬以下情況者將失去資格︰錯誤或誤導信息、確認有冒犯此法令行為或在南非境內沒有辦公地點。並要求其為南非公民。在澳大利亞,律師及其他有意做移民代理人的人必須註冊,律師也要註冊的要求受到律師協會的抨擊,當局辯解說︰很多律師並不一定對移民十分了解(不管這些辯論,律師已經受到了限制)。在美國,由於律師過多,司法部頒布與移民法實施有關的很多法案,其中規定只有律師有權實施。雖然有不少漏洞可鑽,但在理論上杜絕了顧問的介入。加拿大尚未有關於顧問的規定,這是由於在這一問題上並未達成一致,以及這一行業是由各省分別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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