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國度歷史經濟投資移民觀光政府學術問答僑團新聞文藝

移民的選擇

作者:梅爾文威格(Melvin Weigel)

 

該問題在修訂後條例的第25節和96年6月28日頒布的規章第14、15節都已涉及。該規章第14節2款規定移民申請必須是申請人正式居住國或是持有其頒發的護照的國家。該條例第25節9款對於已經旅居於聯邦內的居民則給予豁免權。這在國際慣例中是司空見慣的。雖然政府官員從行政角度出發,盡量鼓勵移民申請在居住國提出,但加拿大的法律對於移民申請的地點並未加以限制。

有關移民選擇的最引人注目之處是該條例和規章中有關移民資格標準的規定相當模糊。規章中對此都未有詳盡的闡述,只是在第25節4款制定了四條根據︰A.良好的個人品德鑒定;B.在適當的時間內,能夠與共和國的居民融為一體並成為其中優秀的一員;C.不會損害共和國的社會福利保障;D.不會從事在地區委員會看來已有足夠多從業人員的職業。

上述的前3條標準均帶有很強的主觀性。至於第四條,則類似於美國勞工部證書和合法工作許可證(兩者都表明某些特定行業不能夠實行就業本地化)。以及可開放職業清單的概念,這些在加拿大及魁北克省的規章中,都是針對所有職業而制定的。然而,在這些系統中,卻沒有建立任何機制來監督此標準是否在以一種客觀的方式實施。實際上,已有證據表明︰幾乎沒有收集到任何系統性的信息以幫助做出客觀的決定。

所有移民選擇系統包含一個對個人的適應性及對申請者成功地確定其可能性正確評價的主觀的基礎的混合。然而,南非法案中的混合側重於主觀。1977年,加拿大放棄了刑法中所謂“道德敗壞”的罪名,使用了一個更加客觀的標準即罪行的嚴重程度,這一標準是以最重的刑罰和實際的判決為依據的。加拿大(包括有自已選舉制度的魁北克省)、澳大利亞和美國,有許多關於移民的種類,或是來尋找就業機會、投奔親屬,或是進行人道主義援助及商務交往。然而,這些國家的法律中都對正面和負面因素給予客觀的標準,正面因素有英語(或法語)知識、教育、職業因素(理想或不理想的職業)及就業機會、在本國有無親屬或其他聯系、年齡等等,負面因素有犯罪記錄和是否殘疾。所有國家都允許對申請人是否合適有一個全方位的慎重的考慮,但這些因素是與其他客觀因素一直權衡的。牽涉到國家安全問題,所有的國家都顯得十分慎重甚至有些專橫。實際上,這種情況出現的機率小於萬分之一。

加拿大每年接納200,000-225,000新移民,美國多於800,000,一個有著如此之多主觀因素的系統,很可能失之公允,即使官員們有著最好的意圖、移民數量也保持很少,在申請人數稍多的情況下,效率和公正性都會受到損害。

如果關於規定本身的意義及其執行方法尚未達成一致或信息較少,公平性和透明度自然會打折扣。在1995年6月,作者就職業和投資移民的概念問題咨詢了兩位在移民事務方面頗有經驗的律師,令人吃驚的是他們對許多問題的回答都非常矛盾,在1996年政府電話咨詢中,官員們對咨詢人詢問的一些情況卻不提供任何信息,只是要求他們送去個人身份資料以便官員們回郵一份表格。

南非關於經濟獨立的移民投資者的項目規定,移民至少需轉入“指導數量”為150萬鍰蘭特(Rand)的資金,其中70萬鍰在三
年內以銀行儲蓄或房地產的形式投資在南非,沒有內務部同意,申請人不得在南非工作或做生意。

世界各國都有投資移民項目,各國都爭取申請者,"Isle of Man"的律師兼系譜專家Tom Tyrrell將他們劃分成"I級"和"II級"國家。

最低限度,投資5萬美元(可能不能收回),你可以獲得中美國家的公民權。再高一級,投資100萬英鎊,你可以獲得愛爾蘭居住權甚至國籍,這樣你便可以在歐共體國家內自由往來。

英國有一個和南非相同的程序,同樣要求100萬英鎊的投資,但移民無權在英國工作;美國的程序介於兩者之間,要求投資100萬美元,或在一些相對較窮的州投資50萬美元及在兩年內提供10個就業機會;加拿大要求5年內投資35萬加元/25萬美元(通過金融方面的安排,投資數額可以折扣,減少10萬加元);澳大利亞要求在3年內投資85萬澳元。然而,名義上投資數額只是整個程序的一個方面,美國及南非的此類程序不要求申請人有商業經驗,但加拿大卻視此為關鍵。

有些程序規定這些錢的用途,例如,在美國和加拿大那些較貧窮的州,投資可以得到資金,而且這筆投資必須對當地的經濟有利或為本州提供就業機會(在美國)。在“II級”國家中,投資往往歸國家,最終導致流失。在加拿大,投資者可以在開始時打折或等到五年後得到一定數量的回報。美國的程序並不十分成功,原因在於投資者獲得的是有條件的簽證,且美國稅務政策規定永久居民的收入稅以全世界範圍內的收入為基礎。

可能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南非的程序由於堅持要轉入150萬蘭特而過於苛刻,然而,就如同其他美洲國家此類程序一樣,南非的程序不要求申請人說明自己的商業經驗和資金來源,這是相當寬鬆的。

有關投資存入銀行或是投入房地產的規定也同樣非常寬鬆,這給了投資者相當的自由度來選擇投資地點。然而,問題在於,如果貨幣貶值,三年後,也許就沒有70萬蘭特的價值了。同樣,有關投資“南非經濟”的規定,給了銀行儲蓄及投資房地產例子,但卻不允許投資個人的生意,對於什麼是允許的,什麼是不允許的,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南非的稅務體制可能對一些人具有相當的吸引力。

南非也有基“自我發展”綱要,其結構上與加拿大的企業家範疇相似,其業務規劃與英國相似。不提前決定投資的數目是合理的,因為這需要靠投資的地點及種類來決定,為南非人創造兩個就業機會也與其他權限的要求相似。

移民選擇委員會的區域委員會的建立總的來說是件好事,它服從於上述隨這而來的有關靈活性權益的限制條件。然而,這一行為和規則並沒有給這些官員任何明確的要求,讓他們將地區/省轄區的利益和形勢考慮進去。在美國,勞動力市場證明出自於國家部門的地方辦事處,他們不僅考慮國家利益,也考慮地區的利益和形勢。在加拿大,省政府要管理移民的方方面面,而且大多數的省都有一個指定的政府部門來負責移民事務,大多數的省份都在對投資與企業程序的經濟評估中限制他們職責。可是,魁北克省卻有它自己的移民規則,甚至有其自己的海外執行選擇面試的官員。

在第15條的有關機構評論的規定是非常寬鬆的,因為大多數國家都沒有為選擇結果作正式評估的程序。可是,在最初階段和評
估階段缺少一個明確的標準的現象值得考慮。

版權聲明 | 隱私權聲明

發表意見 | 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