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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信息及政策方針的途徑

作者:梅爾文威格(Melvin Weigel)

 

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政府工作作風影響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眾獲取信息的途徑。同樣,在任何行政單位裡,都有一些指導官員如何理解並實施法律制度的方針政策。加拿大正在試圖開放大部分區域,其中包括移民,因此,移民及難民部的訴請及難民分部(分部的工作人員是公務員,而不是由部長指定)的新成員的個人介紹都刊登在報紙上。聯邦法庭和移民及難民部做出的決定是有效的(盡管難民案件的稱呼已不復存在)。一本可以訂閱的正式的相關方針政策的移民指南已經出版。也有一些秘密的出版物,但不是關於純行政問題,就是有關安全問題。總部的操作備忘錄都是例行公事地分發給區域官員,如果不是這樣,可以通過《獲取信息法案》得到。通過《獲取信息法案》,申請者可以得到資料的複印件,包括所有官員的註釋,但這並不意味著能獲得任何資料(例如,若資料侵犯國際關係、聯邦與省關係、提供給部長的合法建議等等)。萬一引起訴訟,所有的簽證正式資料都要提交給法庭,包括那些官員的注釋。原則是必須由第三方的裁決者來告知申請者不同的意見,這一點已在加拿大立法。

妥善運用政策方針在加拿大法律中已是老調重彈。因此,任何一位官員都不會去做與法案或法規相抵觸的事情。然而,申請者希望移民和簽證官遵守這樣的政策方針就是合情合理的。另一方面,這些方針只是一個指導,並不象法規那樣嚴格。所以,出於人道主義考慮的一系列理由看上去是有說明性的,但對於簽證官來說,這一系列的列舉性的理由只會束縛他們的決定。

在英國,行政事務保密這一傳統也滲透在移民事務中。因此英國內政部不公布有關指導方針,這些方針常包含比公布的法規寬鬆得多的任意性較大的介紹。然而,應用這些方針的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因為,只有那些官員了解這些,而不是移民者和他們的律師。有一條涉及驅逐出境的政策於1993年5月被泄露出來。這條政策規定許多條件只要符合都可以避免被驅逐出境,其中包括只要“配偶在英國定居”。這一年的晚些時候,在Benjamin Amankwah的高級法院規定內政部必須遵守相應的政策,如有違反,則必須提供相應的理由。


在美國,盡管有些律師抱怨文件太多,有時感到無所適從,但是,我們還要承認美國有相當大的透明度。另外,在自由決定權限特別對海外移民者來說,對於政策該如何執行,沒有特別的規定。

盡管在南非的1995年《修改法案》中提到在例行公事移民局官員和決策者過程中透明度的重要性,通過閱讀法案以及與南非行政官員的接觸中,對作者的一個主觀的整體的印象是,國內行政事務仍然是保密的。申請者依然無法知道案例被裁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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