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國度歷史經濟投資移民觀光政府學術問答僑團新聞文藝

難民及被迫流離者

作者:梅爾文威格(Melvin Weigel)

 

國際法中有另外一個區域有關國家責任的國際約定,即難民及因戰爭而流離失所者。不同的有關戰爭的人道主義法律的日內瓦協議(所謂紅十字協議)規定無家可歸的人將不會被送回他們人身安全難以得到保障的區域。當然,在和平年代這一規定是無效的,但在前不久它還是有現實意義的。而且,一但南非與周邊國家發生衝突,它又會生效。

在1951年以難民地位為中心議題的日內瓦協議及其草案中,這一問題討論的最多。一開始這一協議是在二戰後冷戰開始的國際環境中提出的,現在由於各國或希望或拒絕接納更多的難民,而對此協議產生非議。但到目前為止,各國尚未達成一致。非洲統一組織的Banjul憲章在非洲被視為解決難民問題(在社會大背景中)的另一準則。我並不想卷入關於我們是否應該有一個新的難民協定的爭論之中,但必須指出,案例法中的修訂拓寬了這一協議的範圍。因此,在加拿大,如果一名婦女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當地的權力機構卻不想或不能給她提供保護,那麼根據該協議,她將成為一名難民。

難民問題在其他立法或政策中的討論

在涉及其他問題前,我想先提出以下幾點︰第一,美國和加拿大案例法均指出,迫害的可能性超過合理的懷疑而無需成為一個事實擬或是可能。第二,可能發生迫害的嚴重性足以成為一個相當的因素。因此,說得明白一些,即有25%被謀殺的可能及超過25%的被“溫和地”迫害的可能已經足以尋求有利的保護。第三,在(個人的生命、自由及安全)的危險中可以提出難民的權利,要求一個公正的判決系統,並在複審中有現實可能性的考慮。最後,由於申請者的可信性是決定性的,所以讓申請者去
與進行可信性評估的那個人直接接觸是勢在必行的。

版權聲明 | 隱私權聲明

發表意見 | 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