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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保障下的權利

作者:梅爾文威格(Melvin Weigel)

 

目前的傾向是,無論是否是公民,在大多數時候賦予相同的權利已經不僅僅是個國際慣例。當然在憲法的概念基礎及人權法和國際人權法之間有相互的影響。所以,許多法律體系規定最大程度權利的保證,即至少與國家獨立的權限相一致的政治權及公民權,無論是公民或非公民都平等適用。

正如耶魯大學的Gerald Neuman所描述有關美國的“在我們早先的歷史上,有關外僑是外人而不能擁有任何權利的主張曾被抵制,而政府對外僑的權利的問題也只能在特殊的情形下得到回答。”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在1976年426 US 88, 107 Hampton對Mow Sun Wong的附帶意見是外僑必須“在人格與尊嚴上與別人平等對待”。 

在加拿大,最高法院在Singh對工作及移民部長(1985), 1 S.C.R.178中發現了加拿大權利及自由憲章第七條中“人人”這個詞,這也讓那些人在生活、自由及安全處於危險中時,保證了基本上的公平,這個詞包括了正居住在加拿大的人及那些對加拿大法律享有權利及義務的人。

新南非憲法涉及到在南非的非公民的部分,很可能只有他們才能感覺到。例如,加拿大Singh最高法院對一個難民案的裁決是在1982年權利與自由憲章頒布的三年後才做出的。後來,諸如加拿大的Chiarelli v. (1992) 1 S.C.R.711涉及到犯罪及安全等方面的考
慮,該案件標誌著Singh法庭所擔任的廣泛職責的改進,有些方面可以說是權利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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