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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持南非殖民政府所確立的種族隔離制度,南非第一個聯邦政府在1913年頒布了「原居民土地劃分法(Black Land
Act)」,透過這項法案在南非各地規劃出部分黑人保留地,也就是說,在這些規定區域之外,黑人不被允許購買或租用土地,這些政府規劃的黑人保留地一直到1970年代也總共只佔南非全國面積的13%,而這項法案也加深了南非黑人與白人之間的分隔。
南非政府同時依據種族的膚色來分配工作,將高技術性質的職業保留給白人,並且直接認定黑人因為缺乏良好的組織能力,所以不適任這些技術性的工作。另外,立法單位也針對都市中的人口訂立了種族隔離制度,並且為了限制黑人人口的流動,制定所謂的「通行證法」,英語系與荷蘭語系白人所組成的領導政府是南非形成種族隔離文化最大的主因。
除了黑人與白人之間的隔閡之外,在當時白人之間的派系分裂也相當嚴重,荷蘭裔南非人(Afrikaner)在聯邦政府成立後發展出強烈的「國家主義」,1914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南非聯盟政府作為聯合國的議員決定參戰,當時荷蘭裔南非派系卻對南非參戰的決定表示極端反對與不滿,因此造成白人之間的決裂與衝突。
另外,在南非農業資本發展迅速的潮流之下,許多荷蘭裔南非人被逐出自己的土地,生計貧困,成為南非新形成的弱勢族群。這些荷蘭裔南非人不但被驅逐出農業市場,由於白人一貫所擁有的優越感,因此在求職的過程中不斷要求比黑人高的工資,卻因此在整體勞工市場中喪失就職的競爭力,由於這些白人無法尋得工作,長期處於弱勢與貧窮,南非本地白人優越制度遭受嚴格的考驗,在當時,南非礦坑中的大部分技術性與半技術性工作都是由具有豐富經驗的外來移民所擔任,礦坑的擁有者為了節省開銷,則寧可僱用工資低廉的黑工
來擔任剩餘的半技術性職位,職業技能處於中間地帶的白人則面臨了艱難的困境。
在不斷的種族摩擦與生活壓力之下,在1922年,南非的一座金礦終究爆發血腥暴動,1924年,提倡民族主義的布爾人赫爾佐格成立內閣,以保護白人的布爾人為目的,確立了產業調停法以及借金法等人種差別法案,確保鐵路、郵政等相關技術工作由白人優先取得,而以膚色為標準的不平等工作分配制度再度實施。另一方面,黑人在這一時期成立了非洲民族議會(ANC),起來反對這些法案。
1931年,南非正式獨立,取得自治權。
南非獨立之後,在1934年,主要白人黨派決定通力合作,共同消除南非國內的經濟蕭條狀況,1948年,由牧師兼記者轉任政治家的馬蘭博士(Dr
Daniel Francois Malan)所領導的國民黨(National
Party),以小幅的差距意外贏得大選。新上任的政府搬出一套特別為鞏固白人(意指荷蘭裔白人)特權的立法計畫。種族隔離制度從一開始便成為新政府的立法政策重心。
國民黨的行政手段,主要在於拯救貧困的弱勢荷蘭裔白人,並且在日常生活、就業、商業等領域,極力與原本強勢的英語系白人抗衡,進一步脫離大英帝國殖民統治的影響,南非的政治生態轉變為荷蘭裔原居民發揚國家民族主義的工具與推手,1961年,南非退出英國聯邦,成立了南非共和國。
南非白人當局繼續在國內以立法和行政手段推行種族歧視和種族隔離政策,政府相繼頒布法令,禁止不同膚色者通婚,異族性交違法,個人申訴案件依種族設不同部門分類處理;另一方面,又立法區隔各種族的居住地點,迫使黑人須終身攜帶身份證才能通行特區,乃至公共設施如海灘、公共汽車、公廁、學校或公園內的椅子,都一併按人種分隔,連宗教信仰都依種族區別。
而在南非的雜色人種在這批種族隔離行動中也難逃歧視的命運,喪失投票的權利,並且強迫徵收他們的家園,將雜色人種搬遷到限定的 地區。
在1940年代,南非的種族政策雖然與世界上其他殖民國家大同小異,但是隨著全球逐漸興起反殖民政治與種族平等的聲浪,南非的政治發展到了50年代逐漸與全球輿論以及人權運動反其道而行,漸行漸遠。
南非種族格隔離政策的策劃者並且設計出一套多民族方案,將全南非所有人口劃分為不同種族「國度」,又稱之為「班圖斯坦(Bantustan)」或「黑人家園」,每個種族都擁有自己的區域與自治權,當時南非政府以「分別發展(Separate
Development)」為名,繼續的實行種族分化之實。
1970年代南非更讓部分黑人家園擁有「獨立自治權」,但是實際繼續由南非政府控制,在國際上完全不獲承認,這些黑人家園後來在1994年重新劃歸南非版圖。
南非政府長久以來嚴格限定黑人的通行自由以及流動,而賦予黑人家園有限的自治權,主要目的也不過是為了將黑人限制隔離在白人區之外。
除此之外,透過土地產權、教育制度、醫療制度等領域,南非中央政府完全剝奪了黑人的生活權利,而黑人只能從事低水準的職業,成 為名符其實的次等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