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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就業平等法(Employment Equity Act,
1998)是在1998年10月16日由總統同意通過所頒布實行的,這項法案象徵著南非就業市場最後階段轉型的開端,同時更促使南非勞工法的機構組織更趨成熟,就業平等法的最主要宗旨就是達到南非就業市場的代表性,並且矯正南非社會過去對於就業人口的歧視現象。
另外這項法案可以確保南非市場中的企業確實遵守平等的員工待遇原則,不因任何情況而有歧視的情況產生,例如種族不同、性別不同,員工身心殘障、員工懷孕、婚姻關係、文化背景不同、性別取向、個人意見、家庭背景、語言、宗教信仰等等。凡擁有超過50名員工的企業,或公司每年營收入超過南非國家訂立的小型企業標準者,都必須實施就業平等法,而遵循相關規定的企業將可以有機會
獲得國家提供的合約,但是違反相關規定者則必須負擔沉重的罰款。
法案的確切內容包括了南非國內的企業機構必須針對本身的工作進行分析報告,並且將員工工作性質加以分類,隨時審查公司目前的員工聘僱政策以及標準,就業平等法案將會對違法的公司實施嚴厲處分,大型企業另外需要依據工作進度對勞工部門負責,製作年度報告,小型企業則是每兩年需要完成一次報告。
根據這項法案的內容,南非政府必須確立人民平等就業的規範與權利,確實給南非政府的勞工部門作為行政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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