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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僱佣法

南非基本僱用法(1997年)是在1998年的12越1日正式實行生效,受惠的對象包括南非全國的勞工(南非國防部、南非軍方情報部門、以及南非秘密軍事部門除外)。

但是在法案生效之後,另外產生了長達18個月的規定調整期,因此法案正式落定應該是在2000年的5月份。
新增加的政策項目包括以下幾點:
一、將每個星期的最多規定工作時間從46個小時減少到45個小時。
二、加班費的標準從百分之133增加到百分之150。
三、如果在星期天加班,而星期天並非是規定的上班時間,超時加班費用標準增加到百分之200。如果星期天是規定上班時間,加班費用則增加到百分之150。
四、如果在夜間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或是額外提供休假的時間。
五、生產假從原先的標準增加到四個月(請假期間的薪資標準沒有規定)。
六、每年休假標準從原來的兩個星期增加到三個星期(21個連續日)。
七、家庭因素假期包括了:陪產假、家中孩童生病請假、以及家庭成員去世請喪假共三天,請假期間仍然可以領取薪資。
八、僱主必須提供員工書面的聘用證明合約文件。
基本僱用法案同時還包括了員工最低薪資的標準,以及團體員工所可以獲得的福利項目,這些產業包括了家佣工作者、服裝業、保全警衛業、以及農場等等。相關的規定可以參照勞工僱用規定委員會

基本僱用法案同時禁止年齡未滿15歲的兒童接受任何工作,年齡介於15歲到18歲之間的青少年必須在有保護措施的前提下工作,同時這些青少年禁止在特定的行業工作,尤其是需要運用大量勞動力的工業、礦業
1993年勞工職業傷害法案相關規定

對於職業傷害以及因職業造成傷亡方面的補償問題,1993提出了相關法案,一直到了1996年的3月開始實施,根據法案的規定,有關單位必須成立一個評估小組,專門判斷員工因職業受到傷害所能夠獲得的賠償標準,並且協助員工提出賠償申請等手續,讓員工獲得充分的勞動福利保障。

員工職業傷害賠償的準則包括了金錢的彌補,對象包括了因為工作關係受到的生理傷害、長期性的傷害、或是職業所引起的病痛疾病、以及暫時性或是永久性的殘疾。如果因為職業的關係造成員工意外死亡,或是因為職業性疾病造成員工死亡,賠償金則必須直接支付給死亡員工的依附家屬,另外職業傷害賠償基金也必須負責員工就醫的醫療相關補償費用。

員工因職業造成傷亡的賠償法案(1997年)所需要的政策裁決人選都是由南非的勞工部來主導。

該職業傷害法案的修正案是在1966年所制定,相關的法案規定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員工因為職業傷害、職業疾病、或是女性工作者因為生產需要或是照顧兒童而承受薪資遭到剝奪的風險,另外這項法案的修正案還保障因職業因素受到傷害或死亡的員工依賴家屬能夠獲得應有的賠償,相關的賠償資金是由南非政府、公司僱主、以及公司員工三方所贊助,專門處理有關案件的資金,投資過程中投資者可以相對獲得一定程度的利息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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