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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在1998年所訂立的競爭法案(Competition
Act)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抵制反公平競爭的行為、濫用競爭優勢、以及強化企業合併。這項新推出的法案適用來取代1979年的競爭維持與推動法案(Maintenance
and Promotion of Competition),而且這項法案還提供了有關稽查與法律判決單位的權限範圍。
同時這項競爭法案並將以下幾種行為列為違法的商業競爭手段:
企業團體之間相互限制業務,或者是企業間的供應商或客戶透過非法手段相互抵制。這些非法手段包括了固定產品價格、相互償付、限制生產量、投資以及市場佔有率。另外所謂的濫用競爭優勢,根據競爭法案的定義,意指一個企業在特定領域的市場佔有率高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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