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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非批發、零售商勞工福利規定

 

 

發表日期:2007.2.2

針對所有在南非的批發商城以及零售店面,南非勞工部已經公布了新的勞工法條例,所有在南非的商家都必須要按條例中的最低薪資標準支付勞工收入,而且必須依照規定給予工作人員所應得的福利,以下所提到的所有福利範圍以及支付薪資標準適用於所有南非的批發商城或是零售店面。

最低薪資標準
 
所有南非的批發商城或是零售店面都必須要依照南非勞工部所規定的最低標準來支付員工薪資,可是如果目前員工的薪資已經高過於勞工部的最低標準,則必須以目前的收入為起點按照資歷定期提昇,僱主不能因為員工薪資高於標準而隨便降低薪資或是讓薪資長久不變,這樣的做法還是違法的。
 
如果員工每周工作時數在27小時以下,那麼僱主便必須要按照勞工部規定支付每小時、每周或每個月的最低薪資,而且每個員工的職位不同,所應該獲得的薪資標準也不一樣。詳細的薪資標準我們將會在下周一走進南非版面中刊登。

佣金工作薪資標準
 
如果一家商店或商城的員工是依照個人業務表現來獲得薪水的話,依照南非法律規定,該名員工的基本薪資不得少於法定最低薪資的三分之二,另外,僱主必須明確的與員工約定佣金的支付期限以及兌現日期,每項佣金的給付標準與來源也必須在薪資單據中清楚的列舉。如果員工收入因為僱主單方面的原因無法到達最低薪資標準,僱主仍必須支付給該員工法定最低薪資。

薪資給付

 一、僱主必須要以南非貨幣支付員工薪資。
 二、薪資必須以現金、轉帳或支票形式給付。
 三、每日、每周、每月定期支付。
 四、若支付現金或支票,應在上班時間於上班地點支付。
 五、須規定發薪日。
 六、職責結束後給付。

薪資單據

員工每次拿薪必須要獲得僱主所出具的薪資證明單據,單據中應有訊息為:
 

    一、僱主姓名、地址。
 二、員工姓名與職責。
 三、薪資涵蓋時間範圍。
 四、員工的薪資與加班費金額。
 五、工作時數。
 六、加班時數。
 七、星期假日的工作時數與薪資額度。
 八、薪資標準。
 九、其他給付項目。
 十、扣除款項。
 十一、淨薪資額。
 
薪資單據應該成為員工所擁有的財產。

加薪標準

 一、員工薪資應該在聘用一年後依照消費者物價上漲比率(CPIX)上升,並且再加1%。
 二、第二年結束後,須照相同比例加薪。
 三、所謂的消費者物價上漲比率(CPIX、Consumer Price Index)就是加薪前六個月所公布的物價上升標準,如果物價上漲了10%,員工的薪資也依該上漲10%。

僱主禁止規定

僱主不可因以下原因扣留員工薪資或要求員工付費:

 一、員工職業訓練。
 二、工作工具與設備供應。
 三、員工健康安全措施。

扣薪規定

僱主只准在以下的情況扣除員工薪資:

 一、有雙方書面協議。
 二、法律規定。
 三、因員工錯誤造成公司財產損壞,但是扣除額不可高過維修費用,扣薪不可高過薪資全額的四分之一。
 四、因購買產品扣除薪資,須在單據中將產品種類與價格標示清楚。
 五、若所扣除薪資是用來支付第三者,雙方必須有書面協議。
 六、僱主不可要求員工退還已發放薪資,除非薪資計算錯誤。
 七、僱主不可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提高扣薪限度。

僱主須提供資料

僱主必須提供員工以下幾項訊息:

 一、僱主全名以及公司地址。
 二、員工的職稱與職責簡述。
 三、工作地點。
 四、聘用日期。
 五、規定工作時數。
 六、薪資標準與發薪方式。
 七、加班付費標準。
 八、其他現金給付條件。
 九、發薪時間。
 十、扣款制度。
 十一、解僱預先通知期限。

工作時數

 一、每周最多45小時。
 二、員工每周上班五天以下,每天工作時數最多九小時。
 三、員工每周上班五天以上,每天工作時數最多八小時。

 以上標準不適用於月薪超過11萬5千5百72蘭特的資深經理、銷售員或是其他工作人員。

每周少於27小時工作時數

僱主須與員工達成以下協議:

 一、員工須依法可獲得最低薪資+25%。
 二、員工每周休息兩天。
 三、夜晚工作不加薪。
 四、員工因私人緣故請假不給薪。
 五、員工每年可請兩周拿薪假期。
 六、可另請一周不拿薪假期。
 七、其他自訂的工作時數以及請假規定。
 八、如果沒有協定,員工可照勞工法規定辦理。

加班規定

 一、僱主與員工雙方同意下才可加班。
 二、每周的加班時數不可超過10小時。
 三、每天包含加班工作時數不可超過12小時。
 四、如果有雙方書面協議,可將每周加班時數增加到15小時。
 五、加班時數的協議以兩個月為單位。

加班費

 一、每小時加班費應為薪資的1.5倍。
 二、員工薪資不可少於最低標準,每小時加班員工可另外請假或延長休息30分鐘或90分鐘,請假或休息時間仍須付薪。
 三、加班衍生的假期或休息時間須在加班後一個月內批准,可是依照僱主與員工協議可延長到12個月。

工作時間延長

 一、員工每天工作到12小時,需要有勞資雙方書面協議證明,員工並須享有不付薪的餐點休息時間。
 二、即使有書面協議,員工仍然不可每周工作超過45小時,每周加班超過10小時以及每周工作超過五天。

平均工作時數

 一、僱主與員工可通過書面協議在四個月內要求員工不定時工作。
 二、工作時數不定,但是平均後結果仍須符合法定標準。
 三、書面協議最長有效期限為12個月。

吃飯休息時間

 一、員工每工作五小時須享有一小時吃飯時間。
 二、若有書面協議,且員工每日工作不足六小時,可將吃飯時間縮短到半小時。
 三、如果工作必須全天守候,僱主才可要求員工跳過吃飯時間,可是超時工作必須照常付薪。
 四、員工在早晨與下午須各有15分鐘休息時間。
 五、第二次吃飯時間可縮短為15分鐘。
 六、若僱主規定吃飯時間超過75分鐘,多出時間員工必須拿薪。

休息時間

僱主須給員工:

 一、員工下班到上班之間須隔12小時。
 二、如果員工住在上班地點或是吃飯時間超過三小時,下班到上班間隔可縮短到10小時。
 三、每周須有連續36小時休息,並且必須包括周日。
 四、若有書面協議,可將每周連續休息時數延長至60小時。
 五、如果周日上班,僱主須支付平常薪資的1.5倍。

請假

 一、員工每年可請三周假期。
 二、若請假期間遇到國定假日,員工可延長請假天數。
 三、員工每三年中可請30天病假。
 四、受聘超過四個月員工可請家庭事故假。
 五、員工可在欲產期前四周開始請產假,產假為四個月。

聘用兒童禁止事項

 一、僱主不可聘用年齡15歲以下兒童。
 二、若員工年齡在18歲以下,僱主須詳細紀錄員工資料。
 三、若是工作環境對18歲以下青少年生理、心理有害,僱主同樣禁止聘用。

解僱

 一、員工受聘不足六個月,僱主須在一個星期前通知解僱。
 二、員工受聘達六個月,僱主須在兩周前通知解僱。
 三、員工受聘一年以上,僱主須在四周前通知解聘。解聘通知須以書面形式轉達,並且不可再員工請假期間通知。
 四、解聘員工須付遣散費,若員工主動辭職則不需要。
 五、員工每受聘一年可得一周薪資標準之遣散費(例:三年則為三周遣散費)。
 六、解聘員工後須提供員工在職證明、薪資標準以及工作描述等資料。

制服與安全措施

 一、食品業員工須有兩件套裝與或可洗外套。
 二、戶外工作員工須有雨衣。
 三、在地板上工作者須有護膝。
 四、員工制服須整潔完好。
 五、員工自洗制服,每件衣物每周應得2.60蘭特補助。
 六、制服應為僱主財產。
 七、僱主可強制要求員工在上班時間穿著制服。
 八、下班後員工仍可穿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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