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精選》個人隱私保密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華僑新聞報》2004年06月19日

「同居老大」是反映個人隱私的一個娛樂性節目,它的復活反映了南非的民主。盡管它是娛樂性節目,但該節目還僅僅是為了滿足一部分人並不上品的愛好。

然而,現在又出現了另外一個新鮮事。郵局竟然採用了幾乎可稱為「兒童思維」的方法,準備將公眾的個人資料出售給一些私人公司。無疑,這對一些私人公司來說是相當寶貴的材料。然而這種作法的最終結果是:大量私人隱秘資料將會曝光於天下。

這可能會被某些人認為是一種憤世嫉俗的作法,但這對廣大民眾來說是絕對不公平的。同時,它也違反了一般市場操作規則。

問題的關鍵是該作法完全違反了憲法的規定,有關法律條文明確規定:每個公民都具有保持自己隱私不受侵犯的權利。同時,一些法律專家也通過媒體強調了這一點。

我們並不反對使用一些私人信息用於特殊用途,對此人們也並不介意。但人們並不允許這些資料被用作其它用途,郵局的作法是對人權的一種褻瀆。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我們對提供給郵局資料會有所擔心,然而我們仍舊有必要將真實的信息提供給內政部和金融信息中心。

投稿至《華僑新聞報》讀者投書返回主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