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爆竹  也要懂法

《華僑新聞報》2003年11月18日

伊登維爾警察服務部近日警告公眾,將在節日期間嚴格執法,確保爆炸物法案得以貫徹實施。

據消息,該爆竹法案明確了有關不得在爆炸物、炸藥工廠、加油站或者任何建築物、公眾設施等地點附近的500米範圍之內燃放煙花爆竹,除非得到當地政府的書面許可,否則一切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都將被視為非法,當事人將受到制裁和起訴。

煙花爆竹的儲藏、銷售和使用都有南非爆炸物法案所約束:

1.銷售爆竹的商店出口應暢通無阻,並且在營業時間內不能上鎖或關死,在銷售爆竹的櫃台和大門之間應該有明確的逃生路線;

2.商店櫃台和大門之間的通道不應該擺放任何障礙物;

3.爆竹等爆炸物商品不能放在櫥窗或任何公眾看得見的地方;

法案還規定爆竹銷售商應該:

1.必須在商店的入口處的明顯處貼上「爆竹銷售商」的告示牌;

2.必須在店內明顯地方貼上「禁止吸煙」的標誌;

3.所儲存的爆竹總量不能超過500公斤;

4.不能參與對爆竹的包裝;

5.必須在爆竹包裝完好的情況下進行銷售;

6.不能向16歲以下人士出售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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