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毆打市民  被判刑

《華僑新聞報》2003年10月23日

本報比陀訊

比陀地方法院本周一作出判決,判處去年毆打一名女駕車人的四名希瓦尼(Tshwane)市政警官有罪,四名被告分別被判三個月徒刑和內部處罰。

據公民報報導,四名警官年紀在27到31歲之間,每人被判三個月徒刑,或者2000鍰罰款,緩期執行,條件是緩刑期間不得重犯類似罪行。

此案發生在2002年4月26日,其中一名被告在聖丘苑(Centurion)攔住受害女子碧桃(Pitout)。該被告在沒有出示警官證件的情況下,質問對方為什麼超速。此人起初同意了碧桃的要求,將車開到附近的警局再作處理。被告卻出爾反爾,在路上乘摩托車擋住碧桃女士的去路,此時另外三名被告加入。

他們四個人將她拖出車外,摔倒在地,揪她的頭髮,然後抓著她的手,撞向市政警車。這四個人還威脅向她開槍,並說他們要以殺人未遂和駕駛不當罪名逮捕她。碧桃女士在被毆過程中身上多處被抓傷、擦傷,還有其他外傷。

法庭駁回了四名被告的不實供述,明確判定他們的行為超出了處理交規事務的職權範圍,理應受到懲處。

投稿至《華僑新聞報》讀者投書返回主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