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估計,南非共有逾150萬名傭工,受90多萬個家庭聘雇。假如你家有園丁、女傭、廚子或司機,你就算是傭工雇主。這表示,你也得尊守勞動基本法及一般法案,你的傭工在法律上也享有權利及義務。
新的勞工基本法把以往受到忽略的雇傭種類一並納入其中,這使得雇主及傭工的關係有了極大的改變。在進行這分方面的探討之前,我們必須先分清兩個觀念:一、「傭工」的定義到底為何;二、傭工到底該算是受雇者,或是合約承包者?如果是合約承包者的話,就不適用於勞工法令。
根據勞基法中的規定,下列人士可歸為「傭工」:
傭人:在住家內負則打理環境、洗燙衣物毛巾、為主人及客人準備膳 食、清潔碗盤者。
園丁:在住家內負責整理花園﹝包括澆水、除草、耙土、種花等﹞、清洗游泳池者。
家庭司機:負責接送家庭內的成員、替雇主運送及領取雜物或郵件者。
保姆:負責照顧家庭內的兒童、為兒童準備膳食者。
私人看護:被雇來專門照顧家庭內年老或病人者。
值得注意得是,上述這些傭工一定只能在私人住家內工作。這個住家只能有居住的功能,不可以是商業場所,否則這些人員就不能稱為傭工。傭工的種類可以分為下列四類:
一、居住在該家庭內(Stay-in)的全職傭工。
二、不居住在該家庭內(Stay-out)的全職傭工。
三、兼職傭工──這類傭工的定義是每周工作時數不得超過3天,每階段工作時間至少要連續4周以上。
四、臨時傭工──這類傭工每周工作不得超過3天,為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否則就得被視為兼職傭工。
如果你的傭工休假,你想聘請臨時或兼職人員來意替代他的工作,該怎麼做呢?首先要確認對方知道這個工作是臨時性的,開始及結束都有確切的日期。一定要將這些細節都以書面行式記錄下來,也寫清楚你打算付的薪資。
其次談到傭工是受雇者或合約承包者時,應明白前者是屬於「聘任合約」,後者則是「工作合約」。這個問題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為勞動基本法只適用於「聘任合約」。
但如雇主傭工間出現了下列情況時,傭工就受到勞工法的保障:
一、合約的目的在於提出傭工為私人該做的差事,差事本身便是該合約的主旨。
二、合約中的雇主有權決定是否修改內容。﹝但如果是「工作合約」的話,承包者只需在合約寫明的期限內把工作完成即可。﹞
三、傭工必須遵照雇主指示或意願做事。他必須聽命於雇主,按照他的指令行事。雇主則有監督和控制傭工的責任。
四、雇主提供傭工工作時需要的全部或大多數工具。
五、「聘任合約」在傭工死亡時終止,但「工作合約」卻不受此限。換句話說,假如簽訂「工作合約」者在工作未完成前死亡的話,隨時可由代理人出面繼而續合約。
膳 食
勞基法規定傭工在連續工作五小時後應享有至少一小時的用餐休息時間。如果雙方同意將用餐時間減至30分鐘的話﹝不得低於30分﹞,該傭工的一般工作時數也應相對減少。
用餐時間並不是工作時間,所以並不能納入工作時數計算,也不得領取薪酬。但照顧兒童、老人或病人的傭工可能會因工作需要,被迫中斷用餐時間。只要雇主同意該明傭工可在其他時間用餐,這個情形就能被接受,而傭工也不可以此為理由額外報酬。
身為雇主,你對你的傭工又有哪些義務呢?根據勞工關係法及勞基法的規定,雇主必須做到下列15項:
一、規定工作時數。
二、訂出加班的條例及規定。
三、訂定用膳休息時間。
四、準時付出薪資。
五、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
六、提供年休的福利。
七、提供病假的福利。
八、提供醫療服務。
九、提供服務證明。
十、國定假日照常放假。
十一、只聘雇某些類別的人士。
十二、不可虐待傭工。
十三、根據薪資多寡,列出工作範疇。
十四、保存所有規定的記錄。
十五、協助調查官員進行調查。
時 數
工作及加班時數都不可超過法令的規定,除非合約中清楚講明可減少上述的時數。
根據勞基法的條文,每周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5小時,而每天的工作時數又有下列的規定:
──每周工作5天的傭工,每天上班9小時又45分鐘。
──每周工作6天的傭工,每天上班不得超過8小時。
──每周工作6天的傭工,如果其中有一天工作時數少於5小時的話,其他天數可工作8小時又30分鐘。
在此工作期限外的工作﹝例如周日、用餐時間、其他上班時間等﹞都該納入加班計算,意即傭工也應享有高於平均薪資的加班費。兼職﹝每周工作不超過3天﹞或臨時﹝每周工作不得超3天,不可受同一雇主聘用逾一個月﹞傭工的工作時數則為每天9小時又15分鐘。
最高工作時數
此外,勞基法也規定,和雇主同住的全職傭工每天工作不可超過14個小時,不同住則是12個小時。假使傭工是早上8點上班的話,他必須在晚上8點前結束﹝這其中包括用餐時間、加班等等﹞。也就是說,其實他真正的工作時間還是只有9小時,另外的3小時是休息時間。
延長工作時數
傭工的工作時數在某些情況之外是可以延長的。例如一年間有26天﹝只能少於或等於這個天數﹞每周工作52個小時,同一年的另外26天則是每周44小時。但要記住這樣的安排必須獲得雙方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簽訂。雇主不得任意要求傭工加班,除非獲得後者的同意。加班的時數按規定為:任一工天──三個小時。但若傭工是被聘來照顧兒童、老人或生病者時,則10個小時的限制可延長至14個小時。然而在雙方都同意延長每周工作52小時的期間,按規定每日加班時數不得超過2小時,每周不得超過6個小時。
薪 資
薪資給付的原則如下:
一、雙方必須同意薪資金額,並將它記錄在書面合約上。
二、盡管書雙方不一定同意薪資的總金額,但至少對薪資的計算方式應達成共識。舉例來說,雇主和兼職傭工對每天工作的報酬金額標準應一致,才能結算最後的薪資。
三、就算是以往雇主和傭工之間並未達成薪資協議,但雇主可能已付給傭工固定薪資一段時間。只要這段時間超過3個月,即使雙方並無書面合約存在,傭工也有權要求雇主依循舊例付薪資。
四、如雙方並未提及薪資金額,也無法計算報酬,雇主付給傭工的薪資必須合理。也就是依照附近其他家庭類似經歷、工作時間及內容的傭工薪資來付出相等的金額。
目前的法律並未規定傭工的最低薪資為何,但雇主應以一般行情來支付,否則亦是違法。此外,除了現金之外,食物、住宿、衣物、水電、旅遊花費、兒童教育費用等等以物易物的方式也可做為薪資的一部分。但這些項目的每月價值至少應為R100鍰,或大於此值,並該由雙方協議簽訂於合約中。
依勞基法的規定,雇主付給傭工的薪水應該為現金或支票──但以支票支付必須徵求傭工同意。付薪方式為周薪、半月薪或月薪,固定在雙方同意的日子,另外也必須在傭工工作時或當日下班前15分鐘付清。如果傭工的合約即將終止,雇主應該在合約的有效期限內付清薪資。付薪資時應附上清單。載明下列事項:
一、雇主的姓名。
二、雇工的姓名及職業。
三、這次金額代表那時間的薪資。
四、傭工在上述期間內的總工作時數。
五、上述期間內的總加班時數。
六、傭工應領取的薪資總額。
七、任何額外薪資及細目。
八、扣薪及細目。
九、傭工實得的薪資總額。
加 班
勞基法規定,傭工每周加班不得超過10個小時,每天不得超過3個小時。但若傭工的職務是照顧孩童、病人或老年人時,可以將10小時的限制延長至14個小時。如果雙方同意一年的某段時間延長工作時數﹝每周52小時﹞,此期間內每天的加班便不得超過2小時,每周不得超過6小時。
每位加班的傭工至少應獲得平常工作時數的1.33倍(一又三分之一倍)的工資。平常工作時數的工資算法是以傭工的總薪資除以他的工作小時,其中得將實拿薪資、食物、衣物、住宿加給併入一起計算。
舉例來說,假如一名全職住在家裡的傭工每個月實拿薪水為R500鍰蘭特,再加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加班薪資不得低於30%的計算,這名傭工的薪水其實應該為R650鍰﹝R500加上其中三成R150鍰﹞。假使他每周工作46個小時,每個月﹝以4周計算﹞則是184小時。以R650除184後得出每小時為R3.53鍰。因此加班小時費為R3.53乘以1.33倍,即為R4.70鍰。
但值得注意的是,周日加班的算法又有不同,有兩種計算方式:
一、如果傭工在周日工作未超過4小時,他應獲得平日工作的整日薪資。如果傭工在周日工作超過4小時,他應獲得平日薪資的一倍,或是以平日每小時薪資的一倍乘以周日的實際工作小時。
二、除上述辦法外,勞基法規定雇主制定固定的加班費率標準,也就是平日時薪的1.33倍(一又三分之一倍﹞,再加上該周放假一天為補償。
國定假日計算方式也有不同。如果國定假日是一般工作日,則傭工放假,雇主仍應照付工資。但國定假日不是一般工作日而是例假日,則雇主則不需付出該日的薪資。然而傭工若在一般工作日的國定假日當天照常工作的話,雇主應付出不低於平日一天的薪資﹝通常是相當於平日薪資﹞,或是以實際工作小時乘以平日每小時薪資計算,以兩者較高者為準。假使傭工在非工作日的國定假日上班,雇主除了給付平日工資外,還必須:
一、再加上平日一天工資或實際工作小時乘以平日每小時薪資,選擇兩者較高者支付。
二、或以當天實際工作時數,乘以平日時薪的1.33倍(一又三分之一倍),並讓傭工在接下來的七天擇一天帶薪休假。 |